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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吉良与被执行人永顺县电力公司、吴瑞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吉良,永顺县电力公司,吴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马吉良,男。法定代理人马绍建,男。被执行人永顺县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瑞祥,男。本院在执行马吉良申请执行永顺县电力公司、吴瑞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永顺县电力公司赔偿原告马吉梁各项损失48340.34元,由被告吴瑞祥赔偿原告马吉梁各项损失16113.45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永顺县电力公司已经主动支付马吉梁各项损失48340.34元。被执行人吴瑞祥已经主动支付6000元,余下的10113.45元对被执行人永顺县电力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马吉良申请执行的(2013)永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