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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雅诺、赫中奎与吴敦喜民间借款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雅诺,吴敦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97-1号申请执行人:张雅诺,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沁阳县。委托代理人:赫中奎,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敦喜,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债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蚌执字第000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汤雅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