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诉徐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徐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2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凤路,该行职员。被告徐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诉被告徐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