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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富荣与李志刚与麦汉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刚,王富荣,温彩端,曾亚清,麦汉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刚,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瑞莲、谢婷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富荣,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温彩端,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审被告:曾亚清,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审被告:麦汉权,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李志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志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