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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杨怀然与被告何社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然,何社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杨怀然,男,1954年6月2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白竹塘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5406232416。被告何社宜,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农民,住XX县沱江镇白竹塘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6100808242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然诉被告何社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费义务,应视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木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赖韵艳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