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高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梁武军与杨宏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武军,杨宏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高民初字第31号原告:梁武军,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邱同群,农民。被告:杨宏绪,男,5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武军诉被告杨宏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武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宏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牟维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萌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