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杜某,女,1979年的9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张某的离婚纠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证据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