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富炎信工贸有限公司、杨荔、李宁、李亮、湖北美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鸿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富炎信工贸有限公司,杨荔,李宁,李亮,湖北美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鸿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2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负责人:杨德,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庚甫,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富炎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大道(金属大楼)。法定代表人:李亮。被申请人:杨荔。被申请人:李宁。被申请人:李亮。被申请人:湖北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亮。被申请人: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杨荔,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马利杰。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鸿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1号院。法定代表人:胡延涛。被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东段一号。法定代表人:高金华。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富炎信工贸有限公司、杨荔、李宁、李亮、湖北美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鸿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富炎信工贸有限公司、杨荔、李宁、李亮、湖北美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鸿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九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318,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富炎信工贸有限公司、杨荔、李宁、李亮、湖北美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鸿威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18,5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曹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腊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