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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董锦秋诉翟国珠、郝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锦秋,翟国珠,郝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董锦秋,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任大伟,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国珠,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郝志敏,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振杨,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镡经林,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锦秋与被告翟国珠、郝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锦秋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国珠、郝志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锦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79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军晓人民陪审员  于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彦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琳娜-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