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件可以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6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王怀贞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昌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