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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立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书欣因与被申请人卜耀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书欣,卜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书欣,男,58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罗杨六,60岁,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干部,住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卜耀兵,男,33岁,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代理人:刘启伟,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书欣因与被申请人卜耀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漯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书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卜耀兵答辩称:(一)被申请人根本不认识王书欣,没有让其看管过砖机,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二)王跃民和卜耀兵是合同当事人,合同约定由王跃民保管砖机,保管费和卜耀兵无关。(三)被申请人为了要回砖机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不存在放在王跃民厂里不拉走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卜耀兵和王跃民是本案合同当事方,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01113号判决生效后,卜耀兵于2011年8月29日申请法院执行,却未能要回涉案砖机,说明涉案砖机的实际控制人是王跃民,王书欣非合同当事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卜耀兵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王书欣向卜耀兵要看管砖机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书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书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跃民代理审判员  刘俊杰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