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远芬,李雪梅等与冯正林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芬,李雪梅,冯高琴,冯正林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李远芬,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李雪梅,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冯高琴,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冯正林,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芬、李雪梅、冯高琴与被告冯正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芬、李雪梅、冯高琴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芬、李雪梅、冯高琴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芬、李雪梅、冯高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远芬、李雪梅、冯高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左双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