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成都华达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达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成都华达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法定代表人徐伯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雪韬,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木里县沙湾乡。法定代表人曾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达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达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决定暂缓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达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达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2.00元,减半收取6501.00元,由原告成都华达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庆华审 判 员 陈慧玲人民陪审员 段元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