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初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靳新华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新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430-2号原告靳新华,男,生于1966年2月25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李书同,内乡县师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徐洁,任经理。被告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代表人李红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新华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同时被告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新华撤回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马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符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