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桂书与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书,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孙桂书,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敦化市。被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书诉被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连英于2015年4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蔺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