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立民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湖北亚龙贸易有限公司、张亚龙与刘红星、王锚深、张楚锋及原审被告张彦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亚龙贸易有限公司,张亚龙,刘红星,王锚深,张楚锋,张彦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立民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亚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锚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楚锋。原审被告张彦如。上诉人湖北亚龙贸易有限公司、张亚龙因与被上诉人刘红星、王锚深、张楚锋及原审被告张彦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并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湖北亚龙贸易有限公司、张亚龙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2015年3月16日本院向湖北亚龙贸易有限公司、张亚龙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书。上诉人湖北亚龙贸易有限公司、张亚龙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燕代理审判员 卜勇涛代理审判员 贾青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