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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芝信、王春芳等与张升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信,王春芳,王桂林,王若瑜,王子硕,冯兰洋,张升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451-1号原告王芝信。原告王春芳。原告王桂林。原告王若瑜。原告王子硕。法定代理人王桂林。被告张升田。原告冯兰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芝信、王春芳、王桂林、王若瑜、王子硕诉被告张升田、冯兰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升田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原告以王芝强所有的鲁G×××××号车及王秀山所有的鲁V×××××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升田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