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扬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扬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扬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