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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行二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白新堂、陈朵朵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白新堂,陈朵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行二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向生,该委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白新堂,男。被申请执行人:陈朵朵,女。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行审字第00117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第10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新堂、陈朵朵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白新堂、陈朵朵因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第10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党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