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一波犯盗窃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171号罪犯王一波,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一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2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一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一波于2012年6月13日投入金华监狱服刑,在监狱考核至2014年11月后呈报假释。本院立案后敦促其执行财产刑,但罪犯王一波至今未能执行,且服刑期间日常消费较高。本院认为,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是其认罪悔罪表现之一。根据罪犯王一波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服刑期间消费表现等因素,本院认为其悔改表现程度尚不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一波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华敏审判员 赵绍庆审判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