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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河池市长河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段进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池市长河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段进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河池市长河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升壮,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进林。本院在审理河池市长河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段进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池市长河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池市长河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河池市长河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继仲代理审判员  朱胤丞人民陪审员  韦庆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覃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