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翁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乌日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荣,额尔敦毕力格,乌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荣,女,5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男,35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日娜,女,1976年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4年月日作出(2011)翁法执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了乌日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翁旗紫城支行的工资(账号为xx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乌日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翁旗紫城支行的工资(账号为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