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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谢庆均与朱彩凤、曹威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彩凤,谢庆均,曹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彩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庆均。委托代理人朱晓河,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爱梅,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曹威,系上诉人朱彩凤之夫。上诉人朱彩凤与被上诉人谢庆均、原审被告曹威借款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和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威,代理审判员周怡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彩凤,被上诉人谢庆均的委托代理人朱晓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朱彩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上诉人朱彩凤负担。审 判 长  陈和发审 判 员  刘 威代理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艳辉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