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海军与李绪昌、万连姐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海军,李绪昌,万连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黄海军被申请人李绪昌被申请人万连姐申请人黄海军与被申请人李绪昌、万连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海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李绪昌和万连姐所有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王颖所有的房屋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海军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绪昌和万连姐所有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和毁损。二、查封王颖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间由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和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穆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