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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木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苏州志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苏州卓高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志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卓高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木民初字第700号原告苏州志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葑谊街266号5商幢104室。法定代表人钱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荣、马建东。被告苏州卓高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78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叶。原告苏州志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诉被告苏州卓高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高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华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高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志远公司诉称,2013年6月,原、被告签订《苏州花样城分销合作协议》一份,由其作为被告的分销代理商,代理销售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样城楼盘项目,分销期限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2013年11月30日,其介绍的客户肖某某成功购买了花样城B幢118室房屋。2013年12月2日,其介绍的客户仲某某成功购买了花样城D幢111室房屋。按照原、被告的约定,被告应按照销售额的8%向其支付代理佣金,由于开发商对上述现场签约客户给予折扣优惠,并从其应取得的佣金中扣除相应的优惠金额,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其佣金人民币132000元。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理佣金人民币132000元,并承担滞纳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卓高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苏州花样城分销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分销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作为被告的分销代理商,代理销售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路与苏福路交汇处的花样城项目(该楼盘项目的开发商为苏州东和置业有限公司),销售范围为在售全部商铺,代理销售期限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代理佣金按照8%支付。《分销协议》还约定,若原告介绍的客户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该物业,待客户签完正式合同并交清房款后即可视为原告达到结佣条件。另查明,2013年11月30日,原告洽谈联系的客户肖某某成功购买了花样城B幢118室,该房屋最终成交价款为人民币1500000元,购房人已一次性付清房款。2013年12月2日,原告洽谈联系的客户仲某某成功购买了花样城D幢111室,该房屋最终成交价为2580000元,购房人也一次性付清了房款。按照原、被告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销售额的8%向原告支付代理佣金。经核,被告就花样城B幢118室房屋应支付原告代理佣金120000元,就花样城D幢111室房屋应支付原告代理佣金206400元。由于房屋开发商对上述现场签约客户给予了一定的折扣优惠后才确定了上述房屋的最终成交价,上述折扣金额均由开发商从原告应取得的佣金中进行扣除。原告自认,从应得佣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后,被告就花样城B幢118室房屋的应付代理佣金减少为40000元,就花样城D幢111室房屋房屋的应付代理佣金减少为92000元。被告应就上述两处房屋向原告支付代理佣金合计人民币13200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上述佣金。审理中,原告表示,其要求被告承担滞纳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再主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苏州花样城分销合作协议》、购房定单及本院查证材料、本案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作为受托人为被告成功代理销售了涉讼房屋,已经履行了受托人的合同义务,被告作为委托人应当按约支付代理佣金。经核,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代理佣金132000元符合原、被告的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佣金人民币13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在审理中表示不再主张滞纳金,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权利的依法处分,故就原告提出的滞纳金请求本院不再理涉。被告放弃答辩及到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卓高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志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佣金人民币1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590元,由原告苏州志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苏州卓高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负担35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行园区支行,户名: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户;帐号:55×××99。审 判 长  史华松人民陪审员  段莹玉人民陪审员  王来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荣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