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钟学宾与曹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学宾,曹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钟学宾,农民。被告:曹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东城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加海,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鹏,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学宾诉被告曹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学宾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钟学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学宾撤回对被告曹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钟学宾负担。审 判 长 项本升人民陪审员 宋效民人民陪审员 孙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