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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阴民初字第0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陕西省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00490-1)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陕西省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阴民初字第00490-1号原告邱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中路89号阳明国际901室。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牛某,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00490号中止审理的裁定,现原告邱某某因中止审理的事由已经消除为由申请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陈 延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人民陪审员 陈召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朝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