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与屈庆海、任丽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屈庆海,任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71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春迁,经理。被申请人屈庆海。被申请人任丽花。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屈庆海、任丽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任丽花所属的鲁B×××××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任丽花名下的鲁B×××××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宋广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海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