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蒋国忠诉李家杰、吕银、耿XX雄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忠,李家杰,吕银,耿XX雄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初字第37-2号原告蒋国忠,男。委托代理人郭明杰,云南通恒(孟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家杰,男。被告吕银,男。被告耿XX雄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耿马自治县孟定镇中缅路。法定代表人李家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忠与被告李家杰、吕银、耿XX雄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国忠以诉讼当事人各方经协商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其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得到实现等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国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减半收取为48700元,由原告蒋国忠负担。审 判 长 兰晓滔审 判 员 赵艳洁人民陪审员 张绍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保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