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云会与西安铁路局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会,西安铁路局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李云会,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师晓,男。委托代理人师少帅,男。被告西安铁路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生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建锋,男。委托代理人韩彦飞,男,系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技术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会诉被告西安铁路局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会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会在诉讼期间,本人申请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原告李云会负担1480元,免缴2000元。审判员 张拴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