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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李某某,女,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庆坤,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