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李某某,女,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庆坤,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