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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伏兴顶与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明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兴顶,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明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441号原告伏兴顶,男,生于1976年8月17日。被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法定代表人韩朝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发雄,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明彦,男,生于1972年5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伏兴顶与被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明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兴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伏兴顶承担。审判员  邢淑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蒲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