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洪富与王长江、董启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富,王长江,董启富,王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富,瓦工。被执行人:王长江,私营企业主。被执行人:董启富,私营企业主。被执行人:王长梅,自由职业。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再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长江的妻子朱谅美在银行有存款,此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长江的妻子朱谅美在银行名下的存款人民币417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