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海平、常某某、李某甲、贾某、赵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敲诈勒索、信用卡诈骗、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平,常某某,李某甲,贾某,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