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冰、张帅申请执行王国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冰,张帅,王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王冰,现在哈市打工,系被害人之子。申请执行人张帅,现在哈市打工,系被害人之子。被执行人王国杰,现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2)垦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冰、张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5月11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执行终结。此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林竹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