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会理县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理县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705号原告会理县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滨河路89-90号。法定代表人王博,公司经理。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法定代表人姚刚,公司董事长。被告石刚,男,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会理县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会理县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