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爽诉被告单偶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高某某,前郭县人,现住址前郭县。被告单某某,前郭县人,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金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