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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蓝容与乔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容,乔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07号原告蓝容,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乔伟,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蓝容乔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蓝容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容撤回起诉。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凌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