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杜庆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庆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67号罪犯杜庆红,男,汉族。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庆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庆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踏实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表现较好。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3个,提请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庆红服刑期间能够主动悔罪,踏实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教,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本院2015年3月16日公示期间及3月2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杜庆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庆红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29日止,原判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