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屯昌县。被告谢某某,女,汉族,现住屯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丕琳人民陪审员 郑圣超人民陪审员 郑元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邱荣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