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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8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张记与吴帅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446号原告王张记,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庞志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科科,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帅,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在审理原告王张记诉被告吴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被告吴帅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张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八百元,全部退还给原告王张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润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