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知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曹县桃源镇加油站、靳庆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知初字第6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负责人:贾长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桃源镇加油站。投资人:靳庆俊。被告:靳庆俊。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因与被告曹县桃源镇加油站、靳庆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福合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人民陪审员 崔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邢保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