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阳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谭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文李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