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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华云与张仁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云,张仁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89号原告:杨华云(曾用名杨米来)。被告:张仁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云与被告张仁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云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华云负担,按本院规定不予收取。审 判 员  肖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励旭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