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朴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朴某某,女,1984年9月9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朱某某,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