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5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龚某、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龚某,湖南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566-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直四牌楼58号。被告龚某,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红星村第一组21号。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东山北路。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春熙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龚树生。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龚某、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金花村(省道314线与衡炎高速公路衡东县城连接线交汇处)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继续查封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已无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 判 长 周东华审 判 员 成经纶人民陪审员 廖国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