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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伦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襄城区铁佛寺路**号。法定代表人林芳立,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伦芳。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襄卫医罚字(2014)第g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襄卫医罚字(2014)第g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襄卫医罚字(2014)第g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襄卫医罚字(2014)第g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冬审 判 员  项才明人民陪审员  李 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