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桂兰与刘素梅、刘富海、苗帅、刘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刘富某,苗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杨某某,女,193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刘某某,女,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刘富某,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苗某,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某,女,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富某、苗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波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告杨某某未能提供有效线索致不能查找到被告刘某,且不能确定刘某下落不明,致庭审不能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载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