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钟凤君申请执行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凤君,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钟凤君。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小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经济补偿金、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仁和仲执审他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9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