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吴必春,建始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黄志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章志方